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单位连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32070079********,法定代表人季某某,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
本案由灌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连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间,被不起诉单位连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申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与连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为获取时任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某甲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供帮助,经公司决定由销售经理周某乙通过周波先后二次送给周某甲共计人民币29.5万元。归案后连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单位供述、证人证言、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连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云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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