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Q******,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大厦**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滑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11974********。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连云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11260.95元,税额114649.49元,后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补缴税款104696.76元,主动退出违法所得9952.73元。
本院认为,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云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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