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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云港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单位连云港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9********,单位地址东海县**镇**区内**省道**侧,法定代表人孟某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联系电话1776899****。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连云港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连云港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接受常州**建材有限公司、常州**贸易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物资有限公司、常州**商贸有限公司等五家钢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 份,虚开税款为198676.13元,并被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连云港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云港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不起诉。

东海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款项应予以追缴,用于补缴税款。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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