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单位连州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668160****,住所地连州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邱某乙。
诉讼代表人邱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3********,本科文化,连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巷**号。
辩护人方齐瑶,广东港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58********,汉族,小学文化,连州市**有限公司的采矿负责人,住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小区**幢**(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贵团,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不起诉人邱某甲与麦某某因受让股权成为被不起诉单位连州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股东,其中麦某某占**公司股份的90%,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占**公司股份的10%。2013年8月,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受麦某某委托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2013年11月,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将其所有的**公司股份全数转让给其女儿邱某乙,由邱某乙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邱某甲仍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
2013年8月至案发前,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及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为生产经营,在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决定下,在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山林、**山林非法占用林地建设矿洞、堆放矿料废渣。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11.54亩,其中生态公益林为4.62亩,造成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甲与**镇**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复绿工程施工合同,被不起诉单位**公司和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均作出复绿承诺书,对部分林地开始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连州市**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较小,积极复绿,情节较轻,案发后邱某甲代表**公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司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州市**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作为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邱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较小,积极复绿,情节较轻,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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