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沙县**镇**村**号,现住沙县**小区**幢**室,因犯盗窃罪,1996年10月4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12月9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份,连某甲因被不起诉人连某乙更熟悉办证业务,叫连某乙办理一份竹山道路审批手续后,在连某甲承包的**镇**村“**”毛竹林内开竹山道路,连某甲和连某乙明知山场林木已经林权所有人沙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仍雇挖掘机非法采伐山场的杉木和阔叶树。经林业技术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坐落于沙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共计被砍伐林木89株,蓄积量64.9834立方米(其中杉木24株,蓄积量14.5447立方米;阔叶树65株,蓄积量50.4387立方米),非法采伐下来的林木仍堆放在山场中。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连某乙明知开路并采伐林木需要办理开路手续及林木采伐手续,而故意不办理林木采伐手续采伐林木,且连某乙未参与山场后期开路事宜,对连某甲超范围开路采伐林木及采伐道路旁遮阴树木并不知情,其本人也非山场业主,不具有监管职责,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乙不起诉。
涉案89株林木现扣押在采伐山场,作案工具油锯1把现扣押在沙县公安局,扣押款物由沙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
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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