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02**********,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在陕西省**市**区**办**村*组。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连某酒后驾驶陕E*****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渭南市老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老城街与象山路丁字西50米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连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连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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