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睢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驾驶苏C0****号小型轿车,沿104国道右转弯进入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Y651乡道,后沿Y651乡道由南向北行驶约200米处停车开车门时,因没注意观察,与从后方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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