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本市田家庵区安成镇连岗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7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国庆路安徽医药技工学校门前路段,碰撞到由北向南在人行横道上过公路的李启伦,致李启伦受伤,车辆部分损害。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被出警交警带至淮南市**队**队接受讯问。李启伦经朝阳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日死亡。经淮南市**队**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受害方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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