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刑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01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江源区*镇*街*委*组。住吉林省白山市*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连某某于2021年1月22日20时许,酒后驾驶辽A7**29号牌黑色迈腾轿车从石人镇*烤吧方向向石人镇*河口方向行驶,行至石人镇*桥附近时被江源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4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4mg/100ml,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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