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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小区****单元**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20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J****8的**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双鸭山市尖山区**马路往尖山区马**小区方向行驶,车行至**路与**路交叉口处,被在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J****8的**牌小型普通客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连某某的行为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连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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