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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住建德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沿320国道从本市**镇**村驶往**方向,1时43分许,行至沪瑞线376KM730M路段时,与同向停放在路边的浙AC****号交警巡逻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连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支付浙AC****号车辆修理费26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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