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2时27分,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驾驶冀AX03X8小型轿车沿行唐县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神华公园门口处时,见前方交警检查车辆,欲掉头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06mg/100ml。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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