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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室,群众,厨师,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喝完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D****小型汽车回家,当时沿前进街由南向北行驶,当驾驶人连某某驾驶号牌为冀TD****小型汽车行驶至大庆路前进街口附近时被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送检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5.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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