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美兰区**路街道办事处**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连某某饮酒后步行至海口市京华城海天逸境店作足底按摩,并休息至6时50分许,随后连某某独自驾驶琼A0****小型普通客车从龙华区国贸路汇通大厦小区路边停车位离开,准备将车辆移进汇通大厦小区停车场。在移车的过程中撞到小区门拦杆。事故发生后,连某某下车与王某某协商理赔门拦杆的费用,因无法协商一致,王某某报警。随后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连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接着,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连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陈香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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