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22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7月8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和连某甲、林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达到低价继续向原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农场承租的目的,先后多次利用该农场原承包户建立的微信群,组织该农场原承包户,采取拉横幅围堵等手段,阻扰该农场现承包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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