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村**幢**室,个体户。2016年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后被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诉决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至2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某某通过其表弟何某某(起诉)介绍,使用自己的手机、支付宝账户以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结算非法资金。某某按照何某某介绍,在自己手机上下载并实名注册“火币pro”、“比特派”两个虚拟货币交易APP以及“Potato”聊天APP,并通过何某某加入“上线”某某、张某某(二人已被江苏扬州警方立案侦查)建立的“Potato”聊天群,群内发送“上线”提供的支付宝添加好友二维码,通过扫码添加对方为支付宝好友后,对方将非法资金转入其支付宝账户,某某使用该资金在“火币pro”APP上购买一交易价格较为稳定的名为“USDT”的虚拟货币,接着又通过支付宝交易卖出该“USDT”币,每购买5万元人民币的“USDT”币,可以获取50元钱的报酬,后某某介绍某甲(不起诉)参与。被不起诉人某某使用自己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账户****6188@qq.com****6961@qq.com从事帮助他人非法结算的活动,经调取其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其涉案金额共计48.72万元,从总获利20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镇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4日扣押被不起诉人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人民币,已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