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漳州市长泰县**镇江**号,住址**。因赌博,于2011年4月2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2年7月1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4年6月14日被长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海市颜厝镇新社农场周边等处开设赌场,仍驾车为赌场提供载客帮助,从中牟利。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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