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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78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诸暨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诸暨市**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经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其公司虚受泗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税款合计税款合计58584.60元。经查,上述发票税款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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