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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6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村****号。曾因超过审批面积占用林地、非法开垦林地于2005年12月30日被厦门市集美区林业局处以恢复林业用地、罚款人民币7600元;因建设厂房改变林业用途于2014年7月16日被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6920元;因在林地上堆放碎石废料于2017年9月15日被厦门市集美区农林水利局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7513.39元。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连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于2002年向集美区合发林果场承包位于**镇**村**山的林地50亩,2005年开始,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或采取少批多占的方式,陆续在其承包的打石山的**村**里319号、318号、318-1号、385号、386号林地内,实施房屋厂房建设、水泥硬化地面等行为,将厂房用于出租牟利。

经鉴定:被占用的林地位于集美区**镇**村第05大班100、120、140小班和第07大班020、040小班内,占用林地面积共11.25亩,其中经济林地1.617亩,防护林地7.938亩,县级水土保持林地1.695亩,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经调查:被占用的林地已全部进行复绿造林,造林树种适合,造林密度合理,苗木成活率达到国家和省造林验收标准。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门诊疾病证明诊断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复函、小班一览表、卫星航拍图、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账户明细、批复、土地承包协议书、使用林地申请表、移送案件线索函、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果树承包合同、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文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姚某某、丁某某、邹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拓普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扬强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调查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自愿补植复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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