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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7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住**乡定居点,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16年前,犯罪嫌疑人连某某父亲贡合(音译)购买了一支自动步枪和10多枚弹药,期间使用该枪支打过几次靶,14年前犯罪嫌疑人连某某父亲贡合去世,去世后就将枪支遗留给犯罪嫌疑人连某某,连某某拿到枪支后,就将枪支一支藏匿在自己家中,2020年10月28日通过公安机关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时主动将枪支上交。

本院认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连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连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连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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