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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幢**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2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3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2019年10月1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汕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连某某明知国家对外汇实行管控,仍从事非法兑换外汇业务,利用本人及亲友身份开设的多张银行卡账户,后向上述银行卡账户汇入人民币再携带银行卡到香港ATM机提现港币转售给香港**兑换有限公司,后通过香港**兑换有限公司李某某等人银行卡账户将人民币转账回流犯罪嫌疑人连某某国内银行卡账户,以牟取非法利益。根据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供述,期间共套取港币涉案金额约1000万,折合约800万人民币,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经广东大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被不起诉人连某某使用自己及他人名下银行卡转入并支取3663452元人民币用于兑换港币。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连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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