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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甲交通肇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大道**号,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连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G8****的小汽车行驶至廉江市**路与**路交叉路口处,与被害人戚某甲发生碰撞并致其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戚某甲死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另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连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连某甲通过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通过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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