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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甲滥伐林木案)_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连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2021年1月6日因病死亡,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沙县,户籍所在地沙县**镇**村**号,原住址沙县**楼**号,因犯盗伐林木罪,2003年3月13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连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12月9日退回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沙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连某甲与罗某某从陈某某处转让沙县**镇**村“**”毛竹林承包经营权,连某甲委托时任**村村书记的连某乙为其办理竹山道路开路手续,后连某乙告知连某甲开路手续已办好,开路线路按照红色塑料袋标记线路开路。连某甲不知开路并采伐林木需要办理开路手续及林木采伐手续,在开路过程中无证采伐林木;在道路已修到红塑料袋标记线处时,指使工人向标记线外继续开路至山顶,并在超范围开路过程中采伐道路上林木;开路结束后,使用油锯采伐路两边的遮阴林木,上述被采伐林木均仍遗留在现场未清运。经鉴定,涉案山场为沙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被采伐林木89株,蓄积量64.9834立方米,其中竹山道路旁被非法采伐林木13株,立木蓄积8.6502立方米,未审批竹山道路路面采伐林木26株,立木蓄积12.8856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连某甲于2021年1月6日因病死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本院认为,连某甲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甲不起诉。

涉案89株林木现扣押在采伐山场,作案工具油锯1把现扣押在沙县公安局,扣押款物由沙县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

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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