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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市,住**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莱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8时20分许,驾驶鲁******号重型普通货车沿省道394线莱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28KM+700M处,遇被害人于某香徒步由北向南过道路发生相撞,致于某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于某香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迟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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