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6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住址:栖霞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曲晓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18时许,李某某(已起诉)驾驶鲁******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栖霞市**镇**村大桥南,与一辆顺行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致手扶拖拉机驾驶员董某某死亡,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为包庇李某某,向公安机关编造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虚假事实。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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