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迟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昭阳区**街路口**米**街**号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昭通市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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