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吉林省永吉县**中教师,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舒兰市七里乡**村**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00时21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沿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在丰满区下桥处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迟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的经过。
2.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迟某某基本信息情况。
(2)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证实:迟某某在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满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的经过。
(3)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证实:迟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
(4)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迟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00时21分在吉林市创伤医院进行血样采集。
(5)工作纪实。证实:迟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00时21分许,饮酒后驾驶吉B****1号机动车在吉林大桥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丰满大队二中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85mg/100ml。
(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迟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迟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号牌为吉B****1号机动车的车主是迟某某。
(10)前科劣迹查询说明。证实:迟某某无前科劣迹。
(11)从轻处罚申请书、单位工作表现证明(提交材料)。证实:迟某某本人深感悔恨,请求从轻处理。迟某某是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认真负责,日常遵纪守法,单位请求从轻处理。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迟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2.42mg/100ml。
本院认为,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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