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江检普通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475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长春市**区,住**区**街**路。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于2018年6月,在任吉林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在公司另一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三次将公司资金转移到其个人账户,用于其经营的长春****中心使用,合计71.1万元。
本院认为, 迟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吉林省****服务有限公司单位资金为其经营的另一家公司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不起诉人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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