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村**屯**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与吴某某利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供的粘网,在德惠市**镇**村**屯北侧树林带外壕上捕获一只野生鸟。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德惠市**镇**村**屯北侧树林带外壕上,利用粘网、油子鸟捕获2只鸟,后该2只鸟飞走。现场扣押六只鸟。
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鸟类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 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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