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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迟某某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迟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与吴某某利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供的粘网,在德惠市**镇**村**屯北侧树林带外壕上捕获一只野生鸟。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迟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在德惠市**镇**村**屯北侧树林带外壕上,利用粘网、油子鸟捕获2只鸟,后该2只鸟飞走。现场扣押六只鸟。

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鸟类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 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迟某某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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