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迟某甲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1.4mg/100ml)后,驾驶蒙B4****号小型轿车,沿钢铁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口海德酒店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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