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迪某某,曾用名迪某某,女,2000年8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7********1520,哈萨克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场**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左右,犯罪嫌疑人迪某某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场**队**社区职工宿舍内,盗取被害人库某某的一张天山农商银行银行卡,并于2020年5月16日20时16分在新疆天扬贸易有限公司消费2200元。事后,犯罪嫌疑人迪某某返还了被害人被盗的现金,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库某某也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迪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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