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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逯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63********,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市**区**管护中心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逯某某饮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三孔桥路口被查获。经鉴定,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8±5.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逯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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