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逯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街道**西八里**村**号,案发时居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花园**区**-**-**,个体业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镇**北路**花园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逯某某检测结果为:92mg/100ml,2020年10月29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对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