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逯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繁峙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镇**村**排**号,身份证号:1422262000********,无业。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逯某某伙同闫某某在**购物广场先进行预谋分工,后进入**汽修装饰店内,由闫某某将店内电闸关闭并负责放风、逯某某将同事卢某某放在柜台下包内的3553元现金盗窃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逯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逯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决定对逯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逯苗青,男,汉族,2000年4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省繁峙县人,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后河村2排36号,身份证号:14222620000429491X,无业。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逯苗青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逯苗青伙同闫凯在北张购物广场先进行预谋分工,后进入大师汽修装饰店内,由闫凯将店内电闸关闭并负责放风、逯苗青将同事卢文静放在柜台下包内的3553元现金盗窃后离开现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逯苗青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逯苗青于2020年8月11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逯苗青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决定对逯苗青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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