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71********,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镇派出所,现住址新疆博乐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道某某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新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博乐市X2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212线与S304线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5月23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道某某静脉血液检材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22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道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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