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道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道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界—**家(**线)由鲁甸县往昭阳区方向行驶,21时许当车辆行驶至**界—**家(**线)**公里**米处时,遇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路检路查时被当场查获。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道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道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为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