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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遵义市**有限公司滥伐林木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遵义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520302214785819R,住贵州省遵义市**广场**号。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遵义市**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遵义**有限公司在实施仁怀市“元村220KV一二合 110KV变 110KV架空线路工程项目”过程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 2018年 9月在仁怀市**街道**村**组“**山”(小地名)砍伐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户农户山林的林木。经聘请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对砍伐的林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遵义**有限公司在贵州省仁怀市**街道**村**山砍伐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桦槁木、杨梅树、杉木,总计被砍伐林木 152株,其中胸径 5cm以上的林木 135株 ,胸径 5cm以下幼树 17株,原有立木蓄积 17.1678m3(材积合计 10.311m3)。遵义**有限公司涉嫌滥伐林木罪。案发后遵义**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本院认为,遵义**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具有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遵义**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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