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80********,瑶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河口县人,住云南省河口县**乡**村委**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河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河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河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伙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盘某甲、李某丁、盘某乙、李某戊、盘某丙、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陶某某、李某壬、李某癸、李某子、李某丑、盘某寅、邓某乙等人长期盘踞在235省道老范寨大树塘公路边对过往的货车实施抢劫。期间,该团伙成员李某甲、盘某乙、盘某丙、陶某某、李某壬等人以恐吓、威胁等方式对大树塘街上摆“拉坨坨”的摊主收取保护费。该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当地已形成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7年12月31日13时许,合某某、卜某某、田某某三人驾驶(其中两人为随车人员)云******号拖挂货车从省道235经过老范寨乡大树塘时(从南溪方向驶往屏边方向),该团伙的其中几人就招手示意云******号拖挂货车停车给“过路费”,但货车未停下继续往前冲,盘某丁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载着盘某乙、李某戊驾驶面包车载着陶某某,其余人员驾驶摩托车一起对云******号货车进行追、截,当货车行驶出200米左右的距离时,李某己骑摩托车将货车堵下,并将摩托车停在货车前面,其余车辆追上后也将车辆停在货车车尾堵住货车不让货车离开,盘某丁就安排李某戊往南溪方向去看路,其余人员就站在货车旁边,该团伙人员将货车堵下后盘某寅、李某己就和驾驶员要600元人民币的过路费,驾驶员称要等“老板”来付钱,然后驾驶员报警,在等待期间驾驶员卜某某用手机拍摄该团伙的抢劫视频,被发现后李某丁、陶某某威胁卜某某将其所拍摄的视频删除,卜某某在被威胁后将拍摄了准备在微信发出的视频删除,后该抢劫团伙在现场等待时民警赶到,该团伙成员四处逃窜,民警随后在大树塘街上抓获团伙成员盘某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河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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