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会军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邓会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2016年4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5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会军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0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会军于2020年7月9日3时许,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处,将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6个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738元,后邓会军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元,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邓会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会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