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一,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宿舍**号,住广东省**市曲江区**镇**村**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一、邓某乙(另案处理)因琐事与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韶关市曲江区中国有色十六冶金建设公司十六冶六村14栋102房门口发生争执,邓某一、邓某乙分别手持铁棍和木棍与杨某某手持铁棍互相对打。邓某丙(另案处理)来到现场后看到其父亲和姑姑受伤,捡起一条木棍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并与杨某某妻子刘某某互相对打。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邓某一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邓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8月21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邓某一方赔偿了杨某某18000元,双方互相谅解了对方。
本院认为,邓某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某某,有自首情节,归某某能如某某其犯罪事实,且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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