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身份证号码450106199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在**村*队北门处召开村民大会。会议期间,村民邓某丁酒后和原村长邓某丙因村务问题发生争执。邓某丙的儿子邓某乙和侄子邓某甲认为邓某某酒后闹事并对邓某丙进行辱骂,随即与邓某丁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推搡,邓某丁被推倒在地。邓某丁从地上爬起来回到家中拿了一把长柄勾刀又回到会议现场,邓某甲和邓某乙看到邓某丁拿刀冲过来,就拿凳子格挡并用凳子砸向邓某丁。案发后,邓某丁经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邓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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