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刑不诉〔2018〕7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商丘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驾驶豫N*****号宝马牌轿车行驶至睢阳区**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东2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睢阳区**乡*庄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牌摩托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驾车离开现场。2018年7月19日,邓某投案自首。经认定,邓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已赔偿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