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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土家族,初中文化,张家界市交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新桥派出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人邓某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南庄坪办事处出发驶往永定城区西溪坪办事处东城首座小区。当日19时36分,当车行驶至市城区澧兰东路大唐华银张家界水电有限公司前路段时,将在道路上通行的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拨打110和122电话报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双方调解,被不起诉人邓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39.2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于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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