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邓*,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住新野县书院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邓*酒后驾驶豫D***小型越野客车沿新野县书院路东段行驶至大润发万象城广场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邓*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酒精含量较低,且被不起诉人邓*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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