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强,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厚兴****。2019年12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82.4mg/l00mL)后驾驶粤TH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岐港路往中山一路行驶,途经我市西区岐港北苑食街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强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邓某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强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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