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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故意伤害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现住瑞金市**镇**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郭某、黄某、被害人杨某某在瑞金市**镇**道**小区冰语夜宵店吃夜宵,杨某某和邓某某因争执买单一事发生争吵,邓某某用拳头打了杨某某脸部一拳,造成杨某某左眼框内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2019年9月2日,经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医药费人民币8000元,被害人杨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同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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