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5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非公职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高中文化,非公职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非公职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9日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0月16日再次移送起诉。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于2020年4月份认识了“黄某某”(真实身份有待确认),并在“黄某某”的介绍下,通过微信认识了 “阿某某”(真实身份不详),之后由“黄某某”提供货车,在“阿某某”的指示下多次运输物品,并已获利3800元。2020年5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阿某某”的指示下来到福建省云霄县一高速出口,并加了“chen” (真实身份不详)的微信,随后在“chen”的带领下来到指定地点,将数十袋蛇皮袋装好的烟丝装上货车(车牌号:粤A2H****),最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chen”的指示下,多次变化路线前往云浮市。在运输烟丝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相互添加了微信。2020年5月6日4时36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语音信息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说:“好多货,是烟丝”。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明知自己驾驶的货车装载了烟丝的情况下仍向目的地非法运输烟丝。
2020年5月6日9时左右,侦查机关在潮莞高速良井服务区查获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无证运输烟丝,当场从粤A2H****货车中查获并扣押了4120公斤烟丝,后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进行检验认定:该批涉案烟丝均为烤烟烟丝且有异味、无使用价值。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认定,该批烟丝的价值为315210.484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4日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祥哥”(“黄某某”),并答应帮其拉货。在“祥哥”的介绍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阿某某”。由“祥哥”提供货车并支付了1000元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于油费和高速公路费,之后在“阿某某”的指示下和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一同前往福建省云霄县装货。2020年5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到达福建省云霄县一高速出口,在等待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知这次拉的货是烟丝,但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且抱有侥幸心理,依旧听“阿某某”的安排到达了指定地点,将蛇皮袋装好的烟丝和打包好的烫金印字水松纸装上货车(车牌号:粤A7N****)。装完货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添加了“chen”的微信,并在“阿某某”和“chen” 的指示下,多次变化路线前往云浮市。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20年5月4日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介绍,决定帮“祥哥”拉货,并约定报酬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人一半。在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祥哥”那拿到货车后,根据“阿某某”的指示,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同前往福建省云霄县装货。2020年5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达福建省云霄县一高速出口,随后在“阿某某”的安排下到达了指定地点,将蛇皮袋装好的烟丝和打包好的烫金印字水松纸装上货车(车牌号:粤A7N****)。在装货之前,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已经闻到了烟味,并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那得知这次拉的是烟丝,经过和张某某讨论后,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且抱有侥幸心理,依旧听“阿某某”和“chen” 的指示,多次变化路线前往云浮市。
2020年5月6日10时左右,侦查机关在潮莞高速良井服务区查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石某某涉嫌无证运输烟丝,当场从粤A7N****货车中查获并扣押1624公斤烟丝和696公斤烫金印字水松纸,后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进行检验认定:该批涉案烟丝均为烤烟烟丝且有异味、无使用价值,该批涉案烫金印字水松纸是用于卷烟滤嘴制作工艺中的必需品。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认定,该批烟丝的价值为124248.0176元,该批烫金印水松纸价值为61442.88元,烟丝和烫金印水松纸合计185690.8976元。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张某某、石某某为了谋取不当利益,无烟草运输许可证跨区域运输烟丝、烫金印字水松纸。经大亚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数总额为500901.381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具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等而为他人提供运输便利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张某某、石某某不起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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