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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明星,贵州盈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红桥分局补充侦查,红桥分局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红桥分局补充侦查,红桥分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做二手车生意中办理车辆落户的需要,先后多次联系到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每次购买时邓某某将需要办理人员的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郭某某,郭某某将制作好的暂住登记凭证拿给邓某某,邓某某以100元每张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给郭某某。经查,邓某某先后向郭某某转账2400余元,购买暂住登记凭证24张。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情况说明;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李某某、龚某某、谢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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