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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应梁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求,同意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去帮忙注册公司后,在梁某某及吴某某的带领下,按照梁某某提供的名称、注册地址到行政服务中心注册了三家公司(梅州市**服装有限公司、梅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和梅州市**服装有限公司),并开通相应的对公账户,将三家公司的“8件套”(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章、法人私章、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银行账户的手机卡,俗称“8件套”)交给了梁某某。梁某某给邓某某200元作为来回路费。2020年7月6日,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邓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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