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24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私自安装遮阳篷的无号世纪雄风牌电动自行车搭乘邓某波沿灵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灵云路中国海关外,与同方向靠右侧人行道步行的黄某华相挂,致黄某华倒地受伤(经鉴定,黄某华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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